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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界首市促进外来投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一园四区”管委会:
《界首市促进外来投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3日印发 

界首市促进外来投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来界首投资的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符合界首市“十一五”规划重点发展的产业项目,且达到规定投资规模的,均可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投资新建工业项目按以下规定享受优惠: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从投产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三)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从投产年度起,4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第五条  投资改造、兼并、参股、收购、重组我市原有工业企业,且投资规模达到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外来投资者所占比例,对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投资物流配送中心、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从经营年度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从经营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享受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依法足额缴纳税款。
第八条  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证工业项目建设。
第九条  设立“促进外来投资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对在我市工业园区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从专项基金中给予支持。
第十条  建立健全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无偿代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行政审批手续。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引资部门组成跟踪服务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办理用地、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
凡属一个部门审批的项目,需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前置审批和转报等事项,有关单位应按照部门在窗口承诺时限办理。其他项目原则上即到即办,最长办理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界首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如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招商委   电话:  4885812     4885811    4885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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