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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告知制 |
| 1、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心”办事行为,增强责任感,提高工作办事效率,努力做到不让群众多跑一趟,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3、本制度所指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来中心咨询或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并出具书面的“一次性告知单”(“退件回执单”),一份给服务对象,一份留窗口备案。 4、一次性告知单(“退件回执单”)的内容应包括:承办单位、经办人员、申报时间、申报事项、规定办理程序和材料或需补充材料和手续、承诺时限和查询方式等。 5、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本站原创 2008-4-15 10:1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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