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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界首市加强“一园四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界政〔2008〕25号 关于印发界首市加强“一园四区”工业项目 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界首市加强“一园四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二日 界首市加强“一园四区”工业项目建设 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当前,我市“一园四区”经济发展较快,入园项目越来越多,土地供应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入驻“一园四区”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各园区管委会在工业项目签订入园协议时,要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从严掌握供地面积;须签订国家制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入园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时,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指标。 (一)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的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未列入的行业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执行。 (二)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 (三)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违者由市建委依法拆除。 三、工业项目入园后,从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一年不开工建设的(不开工建设:不建造厂房、不安装设备,投资额达不到50%的。下同),由市国土局按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不开工建设的,市国土局要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出让。 四、工业项目入园后,从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根据入园协议的项目建设工期,如不能按期竣工,每推迟满一年的,由园区管委会收取投资总额2%的违约金;如满二年还不能投产,由市国土局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对于分期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各园区管委会根据投资协议,方可一次性供地;签订投资协议时,双方要详细约定每期项目开工建设日期;每期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二年,违者按本办法第三条处理。 六、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不经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得随意流转、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改变用地计划。否则,将追究其责任,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达不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不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一律不允许出租。 八、工业项目、厂区正面沿路围墙,一律栅栏式,不得建门面房屋。 九、工业项目达到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额,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方可办理土地他项权抵押登记手续。 十、工业项目厂区内所建的办公及生活用房,市行政服务中心房产窗口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证书,也一律不准进入产权市场。 十一、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情况,由市监督办会同市国土局、建委等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 十二、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人武部,纪检委。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2日印发 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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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本站原创 2008-7-21 8:22: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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